甲某危险驾驶罪案例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甲,男,19XX年X月X日出生,湖南人。2020年X月X日19时57分许,甲饮酒驾驶云XXXX“ 路虎”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昆明市XX与XX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,民警检查过程中发现甲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,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,检测结果为101mg/ 100mL抽取其静脉血液鉴定,其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.26mg/ 100Ml,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,经XXX交通管理局决定,于2020年5月26日被XXXXX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,经昆明市XXX人民检察院决定,于2021年4月25日被XXXX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。
二、案件结果
案件接洽后,在黄金阶段本律师积极努力,运用专业法律知识,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,具体案件结果如下:
云南省xxx市xxxx人民检察院
不起诉决定书
x检x部刑不诉(x】x号
被不起诉人甲,男性,19xx年x月x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xxxx,汉族,硕士研究生,户籍所在地xxxxxx县,住xxxxxxxx号,因涉嫌危险驾驶罪,经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,于2020年5月26日被x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;经x市x人民检察院决定,于2021年4月25日被x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云南省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甲涉嫌危险驾驶罪,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
2020年05月21日19时57分许,被不起诉人甲饮酒后驾驶云xxxxxx号“xxxx”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x市x与x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,民警检查过程中发现甲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,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,检测结果为101mg/100ml.抽取其静脉血样鉴定,其血样检出乙醇成份,含量为94.26mg/100ml(乙醇/血),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。
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甲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甲不起诉。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