雷平律师亲办案例
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来源:雷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7-24
浏览量:211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
一、案件基本事实

   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,被告人李某、王某伙同他人,未经批准,在X市x区x区三楼x室、x酒店等地,通过散发传单、公开宣传诺高息等手段,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834000元,以“红包”、利息等方式返还投资人资金共计人币992315元。2019年7月18日,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2019年8月16日,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.

二、案件结果

一、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。

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。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。)

三、律师工作

      本律师系被告人王某辩护律师,接受委托后,辩护人一直努力收集各项证据,通过专业知识和多次会见当事人,抽丝剥茧的发现本案细微有利之处,严格区分非吸与集资诈骗的区别,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,最终,本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。

四、友情放送

“非吸与集资诈骗的处理区别主要在于判刑情况不一样。具体而言,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,而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”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,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,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;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,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 。
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分为两档,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,个人:扰乱金融秩序(立案标准)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; 数额巨大(100万元/100人/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)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。
单位: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述规定处罚。注意:数额巨大是指:500万元/500人/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。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,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,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;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,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,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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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雷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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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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